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獲批,使得溫州再次成為了中國金融界關注的焦點。在這次改革試點當中,溫州被賦予了探索民間金融發展道路的重任,而社會各界對它的期望則遠不止于此,在許多媒體看來,試驗區的設立是中央政府推進綜合性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這一預期足以令人興奮。
上述關于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使命的設想有著非常充分的理由。在“特區”開展試點,然后將其中成功的政策措施在其他地區加以推廣,這是中國“摸著石頭過河”的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傳統策略。經濟學經常被人詬病的一點就是它在政策結論上的不確定性——“九個經濟學家可能給出十種政策建議”,而這一狀況的形成,除了現實世界的復雜性與經濟理論的相對孱弱之外,缺乏類似自然科學中的試驗體系對理論的正確性加以校驗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對于中國的經濟轉軌這樣龐大的經濟工程,缺乏實踐檢驗的經濟政策所帶來的風險很有可能是致命的,于是各類“特區”或“試點”就變成了經濟政策的實驗室,成為以漸進試錯策略推進改革開放的一種重要形式。通過將改革措施限制在特定的區域內,政府可以有效地降低失敗的風險,而試驗區比外界更高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員素質和較為典型的經濟結構也使得它很適合于擔任改革的試驗田角色。
縱覽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方案,我們很容易在其中找到其前輩的典型特征:特殊優惠政策、更高的對外開放度與特殊的行政管理體系。對于經濟試驗區,最為關鍵性的構成要素就是政府的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不僅是某種全國性改革的前奏,而且也常常是給這些區域帶來獨特競爭優勢以吸引某些經濟要素聚集的重要手段。試驗區方案中支持民間資金發起設立村鎮銀行等鼓勵民間資金參與地方金融機構改革的政策,無疑會吸引民間資金進入試驗區,這無論對于溫州的長期經濟發展,或緩解其民營企業當前的資金困局,都必定會有很大幫助。不過對于經濟試驗區而言,在區域要素流動上始終存在的一個悖論是,政府既希望有足夠的經濟要素進入試驗區以充分探索試點政策的可行性,又不希望這種要素流動的規模過大而使得相關政策突破了“試驗”的性質。由于資金遠超越一般經濟要素的流動性,如何防范試驗區的政策效應過度外溢而導致風險失控肯定是政策當局擔心的一個重要問題。從這一視角出發,在溫州范圍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中開展利率市場化試點的建議未能獲得批準也就不難理解了。
與改革同等重要的另一個概念是“開放”。對于很多經濟試驗區,對外交往的便利都是其優惠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是試驗區功能本身的固有需求。在改革開放的總體戰略背景下,許多經濟試驗區的經濟特征是外向型的:它們是引進發達國家資金與先進經驗的窗口,也是加入國際分工體系的重要鏈條。與此同時,在特定對外經濟活動處于政府控制之下并且因此導致某種潛在要素價格扭曲的情況下,給予對外經濟交往的自由對于試驗區實際上也是除了現金之外最為有效的補助手段。在這方面,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同樣具有類似的特征,不過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而在表現上有所不同。一度被叫停的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方案重新獲得了認可,成為有序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一個試探性步驟。不同于以往的經濟試驗區,溫州市這次在對外開放上所獲得的自由度更多地是在“走出去”而不是“引進來”方面。這反映了中國在經濟發展階段上的巨大變化。
除了公開的優惠政策之外,大部分經濟試驗區還獲得了另一種潛在但極為有效的支持,那就是它們的行政管理架構。這些行政管理機構通常是基于試驗區的政策目標而專門設計的,并且配備了高級別的官員,具有很高的政策審批權限,因此在相關領域具有更高的決策與執行效率,這也使得試驗區在與其他同級別行政區域的經濟競爭中能夠處于有利位置。需要指出的是,經濟試驗區的主管部門在行為目標上也與普通行政區域的管理者有著顯著的區別。正如前面所述,試驗區的基本功能是充當改革的實驗室,起“帶動與輻射”作用,經濟收益則是一個相對次要的目標。因此雖然GDP、財政收入等數據也經常出現在試驗區主管部門的報告當中,但它們僅僅是用于說明其改革與發展水平的間接指標而不是建立試驗區的最終目的。在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方案中,溫州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的新設也是一個亮點。作為承擔試驗區行政職能的管理機構,“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中心”是歸口溫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管理的事業單位,核定編制15名,其中主任由市金融辦主任兼任,主要職責包括股權投資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這一全國獨創的管理機構的運作模式和績效值得人們拭目以待。
不過在上述所有描述之外,對于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大部分人最為關心的問題仍是在其基本功能上:試驗區能否很好地實現其作為中國的金融實驗室所承擔的種種使命?如何將民間資本納入現有的金融體系,或者干脆為之重新打造一個架構,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一方面,溫州人特有的精明和勇氣在獲得了足夠的自由度之后,很可能會在這一領域的探索中有所突破;但另一方面,溫州向來是以敢于在獲得明確的批準之前“先行先試”而著稱的,因此如果僅僅是授予其之前的實踐以合法身份,對于前者能有多大程度的推動則很難說。但無論如何,即使未來的產出不可預測,實驗室的設立本身也給了我們以足夠期待。
——文章發表于2012年4月09日《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