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租賃理論簡述
(一)金融租賃的定義
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理念的轉變,法律和監管層面對金融租賃業務的定義趨于統一。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頒布,成為首部對“融資租賃”明確定義的法律。按照《合同法》的定義,“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由于歷史原因和監管部門差異,融資租賃行業出現“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并存的現象,即銀監會(原人民銀行)監管下的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商務部(原外經貿部)監管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由于監管部門和市場準入的不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公司在業務范圍、監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即金融租賃公司享有金融牌照,獲準開展金融業務,可經營業務范圍更廣,但在出資人資格、關聯交易、售后回租業務等方面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表1)。因此,金融租賃公司實質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主、享有金融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表1: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監管比較
|
金融租賃 |
融資租賃 |
對融資租賃的定義 |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財產,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業務。 |
出資人資格 |
主要出資人應為商業銀行、租賃公司、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及其他銀監會認可的金融機構。 |
限制較少,僅要求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
最低注冊資本 |
1億元人民幣。 |
1000萬美元。 |
風險處置 |
依法托管或督促重組、批準解散或撤銷、向法院申請破產等。 |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
可經營業務范圍 |
融資租賃業務;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等。 |
限于融資租賃相關業務,不得開展金融業務。 |
關聯交易 |
建立關聯交易的識別、審批和報告制度。 |
無此類監管要求。 |
售后回租 |
要求真正實現合格租賃標的物的買賣及租賃,防止把售后回租業務做成貸款。 |
無此類監管要求。 |
監管指標 |
資本充足率:資本凈額不得低于風險加權資產的8%。 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單一客戶關聯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 集團客戶關聯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同業拆借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 |
資本充足率:風險資產一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
(二)金融租賃的特征
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和監管體系,金融租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租賃是由出租方融通資金為承租方提供所需設備,具有融資、融物雙重作用;二是金融租賃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當事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購買合同和租賃合同)構成;三是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四是租賃期屆滿時,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三)金融租賃的形式
當前,我國金融租賃業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租賃形式較為簡單,主要包括直接租賃、售后回租、轉租賃和杠桿租賃。直接租賃是最基本的租賃形式,指由承租人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租賃設備,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后購買并出租設備供承租人占有、使用。
(四)金融租賃的發展概況
金融租賃作為設備投資和銷售的重要渠道,結合了融資、融物、促銷、資產管理等功能,在發達國家已被廣泛接受,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融資模式(各國2009年的租賃滲透率見表2和表3)。以美國、德國和日本為例,國際通用的評價租賃業務發展水平的指標來看,2009年,美國、德國的租賃滲透率(租賃額/社會設備投資總額)均在10%以上,而與中國文化相近的日本,租賃滲透率也達到7%,相比而言,中國僅有3.1%。如果以租賃額/GDP來比較各國租賃滲透率的話,2009年德國的租賃滲透率高達1.66%,美國為1.23%,日本也達到了1.05%,中國目前僅有0.82%。中國的租賃滲透率與美國等租賃發達國家存在的顯著差距,這既反映出這一新興業務有待被進一步接受和認同,也預示著中國金融租賃業廣闊的發展前景。
表2:2009年各國的租賃滲透率(單位:10億美元,%)
排名 |
國家 |
年租賃額 |
滲透率 |
排名 |
國家 |
年租賃額 |
滲透率 |
1 |
葡萄牙 |
4.71 |
18.6 |
26 |
希臘 |
2.49 |
5.8 |
2 |
英國 |
14.69 |
17.6 |
27 |
羅馬尼亞 |
1.58 |
4.9 |
3 |
瑞典 |
8.04 |
17.5 |
28 |
韓國 |
6.44 |
4.4 |
4 |
美國 |
173.9 |
17.1 |
29 |
俄羅斯 |
8.87 |
4.1 |
5 |
挪威 |
5.38 |
17.1 |
30 |
伊朗 |
1.4 |
4 |
6 |
斯洛文尼亞 |
1.26 |
16 |
31 |
土耳其 |
1.93 |
3.7 |
7 |
丹麥 |
5.5 |
15.4 |
32 |
西班牙 |
7.88 |
3.6 |
8 |
摩洛哥 |
1.58 |
15.1 |
33 |
臺灣 |
0.69 |
3.5 |
9 |
愛沙尼亞 |
0.57 |
14.8 |
34 |
中國 |
41.01 |
3.1 |
10 |
加拿大 |
13.05 |
14 |
35 |
哈薩克斯坦 |
0.72 |
2.1 |
11 |
德國 |
55.3 |
13.9 |
36 |
波蘭 |
7.04 |
0.6 |
12 |
意大利 |
26.78 |
13.1 |
37 |
巴西 |
23.31 |
n/a |
13 |
芬蘭 |
2.79 |
12.8 |
38 |
墨西哥 |
3.83 |
n/a |
14 |
奧地利 |
6.34 |
12.6 |
39 |
南非 |
2.79 |
n/a |
15 |
匈牙利 |
2.32 |
11.6 |
40 |
智利 |
2.55 |
n/a |
16 |
斯洛伐克 |
1.21 |
11.2 |
41 |
秘魯 |
2.2 |
n/a |
17 |
瑞士 |
5.34 |
10.6 |
42 |
哥倫比亞 |
1.3 |
n/a |
18 |
捷克 |
2.49 |
10.2 |
43 |
愛爾蘭 |
1.15 |
n/a |
19 |
法國 |
31.84 |
10 |
44 |
埃及 |
0.66 |
n/a |
20 |
澳大利亞 |
6.03 |
10 |
45 |
尼日利亞 |
0.64 |
n/a |
21 |
拉脫維亞 |
0.36 |
8.1 |
46 |
塞爾維亞-黑山 |
0.49 |
n/a |
22 |
保加利亞 |
0.94 |
7.9 |
47 |
阿根廷 |
0.45 |
n/a |
23 |
比利時 |
5.39 |
7.1 |
48 |
新西蘭 |
0.44 |
n/a |
24 |
日本 |
53.25 |
7 |
49 |
波多黎各 |
0.4 |
n/a |
25 |
荷蘭 |
7.69 |
6.1 |
50 |
菲律賓 |
0.32 |
n/a |
注:租賃滲透率等于租賃額/社會設備投資總額
數據來源:世界租賃年鑒2011,安信證券研究中心。
表3:2009年各國的租賃滲透率(單位:%)
排名 |
國家 |
2009 |
2008 |
2007 |
排名 |
國家 |
2009 |
2008 |
2007 |
1 |
愛沙尼亞 |
2.95 |
7.01 |
8.66 |
26 |
日本 |
1.05 |
1.36 |
1.44 |
2 |
斯洛文尼亞 |
2.59 |
3.97 |
5.25 |
27 |
羅馬尼亞 |
0.98 |
3.16 |
4.6 |
3 |
葡萄牙 |
2.02 |
2.37 |
2.77 |
28 |
加拿大 |
0.98 |
1.23 |
1.76 |
4 |
保加利亞 |
2 |
5.69 |
5.5 |
29 |
南非 |
0.97 |
n/a |
n/a |
5 |
瑞典 |
1.98 |
2.18 |
2.68 |
30 |
荷蘭 |
0.97 |
1.05 |
1.49 |
6 |
匈牙利 |
1.79 |
3.58 |
5.43 |
31 |
中國 |
0.82 |
0.48 |
0.18 |
7 |
丹麥 |
1.77 |
2.47 |
2.7 |
32 |
韓國 |
0.77 |
0.85 |
1.07 |
8 |
秘魯 |
1.74 |
1.13 |
0.9 |
33 |
希臘 |
0.75 |
1.04 |
0.66 |
9 |
摩洛哥 |
1.73 |
1.9 |
2.01 |
34 |
俄羅斯 |
0.72 |
1.48 |
2.64 |
10 |
奧地利 |
1.66 |
2.11 |
2.67 |
35 |
英國 |
0.67 |
0.72 |
0.87 |
11 |
德國 |
1.66 |
1.95 |
2.42 |
36 |
哈薩克斯坦 |
0.67 |
n/a |
n/a |
12 |
波蘭 |
1.63 |
2.37 |
3.21 |
37 |
澳大利亞 |
0.61 |
0.61 |
1.16 |
13 |
智利 |
1.58 |
1.41 |
0.62 |
38 |
盧森堡 |
0.57 |
0.96 |
1.13 |
14 |
巴西 |
1.48 |
2.88 |
2.18 |
39 |
哥倫比亞 |
0.56 |
2.37 |
1.53 |
15 |
挪威 |
1.42 |
1.64 |
2.15 |
40 |
西班牙 |
0.54 |
1.06 |
2.1 |
16 |
拉脫維亞 |
1.39 |
4.47 |
6.26 |
41 |
愛爾蘭 |
0.52 |
0.63 |
0.67 |
17 |
斯洛伐克 |
1.37 |
2.57 |
3.87 |
42 |
厄瓜多爾 |
0.49 |
n/a |
n/a |
18 |
捷克 |
1.31 |
2.93 |
4.28 |
43 |
墨西哥 |
0.44 |
0.33 |
0.42 |
19 |
意大利 |
1.26 |
1.71 |
2.15 |
44 |
伊朗 |
0.43 |
n/a |
n/a |
20 |
美國 |
1.23 |
0.76 |
1.36 |
45 |
尼日利亞 |
0.38 |
1.19 |
1.25 |
21 |
法國 |
1.2 |
1.4 |
1.74 |
46 |
新西蘭 |
0.37 |
0.52 |
0.54 |
22 |
芬蘭 |
1.17 |
1.04 |
1.24 |
47 |
埃及 |
0.35 |
0.42 |
0.42 |
23 |
比利時 |
1.14 |
1.33 |
1.58 |
48 |
土耳其 |
0.31 |
0.65 |
1.16 |
24 |
塞爾維亞-黑山 |
1.14 |
3.92 |
5.17 |
49 |
烏克蘭 |
0.26 |
0.7 |
1.97 |
25 |
瑞士 |
1.09 |
2.18 |
2.69 |
50 |
菲律賓 |
0.2 |
n/a |
n/a |
注:租賃滲透率等于租賃額/GDP
數據來源:世界租賃年鑒2011,安信證券研究中心。
(五)發展金融租賃的意義
宏觀層面,金融租賃具有平抑宏觀經濟波動、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規避貿易和技術壁壘的作用。而微觀層面,金融租賃能有效降低中小企業的融資門檻、拉動產品銷售和擴大市場份額、優化企業資產負債結構、促進商業銀行綜合經營、提升品牌效應和客戶滿意度、有效控制資金流向。
二、我國金融租賃業的發展歷程
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伴隨著引進外資和技術的強烈需求,我國的金融租賃業已經起步。30年來,行業經歷了從無序發展到嚴厲整頓、從收縮陣痛再到逐步恢復的過程,金融租賃經營和監管也在吸取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不斷走向成熟。近年來,隨著業務需求的不斷增長和監管部門的適度放松,整個行業面臨又一輪快速發展期。總體而言,行業的歷史發展特點可以歸納為:起步較早、發展較快、偏離較遠、整頓較嚴。按階段劃分,主要分為快速成長和發展時期(1981-1987年)、行業整頓和清理時期(1988-1998年)、法制建設和規范時期(1999-2007年)以及再度擴張和迅速發展時期(2007年以后)等四個時期。
金融租賃的曲折發展歷程既有來自外部環境的原因,如信用環境較差、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也有其自身融資渠道狹窄、風險管理意識和能力較弱等原因。
(一)外部原因
1、社會信用意識和制度基礎薄弱。90年代,在緊縮銀根的宏觀政策背景下,企業違約現象較為普遍。征信體系不完善加之地方政府為本地企業違約提供保護,對金融租賃業造成很大的打擊。
2、監管制度不完善,存在多頭監管下的監管競爭和監管套利。由于不同種類的租賃公司分屬于不同的主管部門審批管理,而各主管部門從不同的角度來規定解釋租賃公司的行為準則,帶有強烈的部門色彩和局限性,而具有傾向性的扶持政策使整個租賃業處于無序競爭狀態。
3、法律制度不健全,企業維權成本高。一是混淆融資租賃與貸款行為,認為租賃公司是企業,企業之間不能相互借貸,因此租賃合同屬于非法;二是對租賃公司享有的物件所有權保護不力。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模糊不清,在承租企業債務重組或破產清算過程中,租賃物常被用作償還債權,出租企業維權難度大、成本高。
(二)內部原因
1、資金實力不足,融資渠道狹窄。商業銀行在金融租賃公司的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不僅提供了廣泛的資金來源,還能有效降低租賃公司的資金成本。20世紀80年代末,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逐步從金融租賃業退出,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資金渠道銀行貸款和股本金受到抑制,難以獲得融資,后續資金難以為繼,流動性風險凸顯出來。
2、風險管理意識和能力薄弱。一方面,在行政擔保的背景下,租賃公司缺乏信用風險管理意識,行政扶持色彩濃厚。另一方面,企業自身風險管理能力薄弱,當時的金融租賃公司普遍缺乏完善的治理結構,多數公司未設置專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租賃項目的決策無需前期風險評估,也沒有后期項目跟蹤的意識和機制。
3、控股股東通過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為規避業務風險,盡可能與關系密切的股東或其他關聯方開展業務,造成風險過度集中。另一方面,少數租賃公司被個別企業股東控制,成為大股東的融資工具,引發較大的金融風險。
三、我國金融租賃業現狀分析
當前,由于歷史原因和監管部門差異,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經營主體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金融租賃公司、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其中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而其他兩類則由商務部監管。近年來,隨著融資租賃業的蓬勃發展,三類租賃公司的數目都在快速增長,而金融租賃公司由于具有金融經營權優勢,發展態勢更為迅猛。根據中國租賃聯盟公布的數據,2010年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額為3500億元,占全國融資租賃額的50%;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額為2200億元,占比為31%;其余市場份額則為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占據。
(一)租賃形式以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賃為主
我國金融租賃業發展尚處初級階段,租賃形式相對國外而言較為單一,以售后回租和直接租賃業務為主,轉租賃、杠桿租賃等新型租賃業務在部分公司尚在探索中,業務比重不大。
(二)客戶和行業集中度較高,客戶質量相對較優
當前,金融租賃公司客戶和行業集中度普遍較高,并呈現不斷向特定行業、客戶集中的趨勢,業務投放主要集中在航空、航運、機械設備、公用事業和能源設備等領域,截至2011年末上海三家金融租賃公司(交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招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農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1]平均為20.72%,高于商業銀行平均水平。
總體上,客戶質量相對較優,信用風險控制體系完備,不良資產率控制在低水平。現階段,以商業銀行為主要出資人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的客戶主要來自母銀行推薦,信用風險水平相對較低。
(三)資金來源基本穩定,長期資金來源匱乏
金融租賃公司依托母銀行背景,通過母行與他行之間交叉授信的方式,能從其他非股東銀行獲得穩定的低息貸款,有利于業務規模的逐步擴大。與短期資金的充裕形成對比的是,金融租賃公司長期資金渠道匱乏的問題較為突出,主要受到《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關于吸收銀行股東存款的限制以及金融債發行資格受限以及審批流程繁瑣的制約。
(四)不斷開拓創新業務
隨著經營實力的不斷增強,金融租賃公司加大了產品和業務創新力度,滿足多樣化的市場需求。一是經營性租賃業務取得進展;二是境內SPV業務模式日趨成熟;三是業務向國外拓展;四是與機械制造廠商合作,開拓面向小微企業和個人等終端用戶的工程機械廠商直租模式及聯合租賃模式。
(五)盈利模式簡單,議價能力不強
得益于業務規模的高速擴張,金融租賃公司近年來實現利潤快速增長。金融租賃公司的盈利模式基本相同,即主要依靠融資租賃的利差和手續費收入。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定價機制基本參照貸款利率,業務集中在電力、鋼鐵、基礎設施等傳統行業,客戶以大中型為主,租賃公司議價能力不強,加之資金成本高于銀行,盈利能力與銀行信貸相比沒有太多優勢。
(六)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逐步完善
目前,金融租賃公司大都參照銀行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初步搭建了較為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構,“三會一層”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職責,并在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七)政策環境逐步優化
1、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顯著提升
金融租賃業的監管必須與行業自身的特征和本質屬性相適應,才能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促進行業穩定健康發展。自公布修訂后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來,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管機制不斷完善,監管手段逐步豐富。
2、針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體系逐步完善
相對于融資租賃業的快速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一系列與融資租賃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出臺,融資租賃法律體系逐步完善。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租賃法》立法程序正式啟動,法案征求意見稿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具體交易行為、行業監督管理及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該草案在業內已多次征求意見,具體立法工作正在有序開展。
3、稅收改革有利于金融租賃業穩步發展
支持性稅收政策對行業健康發展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2008年末以來的一系列稅改政策為金融租賃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環境,包括取消關于“購進固定資產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規定、免除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售設備的有關稅負以及《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及上海試點相關政策規定的出臺。
四、當前我國金融租賃業存在的風險和主要防范措施
(一)信用風險
一是受周期性行業影響大。鑒于金融租賃公司的承租客戶多為周期性行業企業,行業和客戶集中度高,飛機、船舶、鋼鐵、水泥等行業受宏觀經濟波動影響較大,在經濟增速放緩下將對金融租賃業的總體資產質量造成較大影響。二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關系密切。根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清查結果,截至2010年6月底,全國共有8家金融租賃公司與地方政府合作開展租賃業務,合同金額494.23億元,部分融資平臺業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三是房地產市場調控影響。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通過“售后回租+保理”形式開展了一定規模的房地產租賃業務,涉及房地產開發、商業物業等領域,其中部分項目缺乏穩定的還款來源和有效的擔保措施,部分存在整貸整還現象,成為為房地產公司開發籌集資金、規避監管政策的通道。
信用風險管理是金融租賃公司風險控制的一項核心內容。在吸取20世紀80年代租賃業失敗教訓的基礎上,如今的金融租賃公司在信用風險控制方面更多地借鑒了母銀行的經驗,在客戶和行業選擇上更為審慎。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客戶主要由母銀行推薦;二是對行業選擇較為慎重;三是充分利用設備供應商的客戶資源和專業實力,拓展供應商租賃業務;四是完善租賃物風險管理。
(二)市場風險
行業競爭同質化,競爭壓力逐步加大。當前,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模式比較單一,多以簡單的融資租賃和售后回租業務為主,不僅金融租賃公司之間產品同質化,與商業銀行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質化競爭。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規模大幅擴張,客戶資源的爭奪可能引發以犧牲議價能力和風險控制為代價的短期行為,導致金融租賃業同業競爭壓力加劇。
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為應對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拓展小微企業業務,依托供應商租賃模式,專門開發設計出標準化批量審批的供應商租賃小單業務商業模式,并設定了違約觸發回購的條件,嚴格控制小微企業租賃業務的信用風險。
(三)金融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主要金融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利率風險來自資產負債利率重定價期限錯配及市場利率的變動。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方(主要是“應收融資租賃款”)與央行確定的貸款基準利率掛鉤,而負債方(主要是“銀行借款”)則是基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加點確定。鑒于Shibor受市場資金面松緊程度影響較大,波動幅度遠高于貸款基準利率,資產負債方資金利率的不同步使公司利潤面臨很大不確定性。此外,隨著對境外租賃項目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租賃公司外幣業務還面臨匯率風險。一旦某幣種出現長時期的單邊走勢(如20世紀90年代日元持續升值),會顯著增加租賃公司償債負擔或降少租金收入。
(四)操作風險
隨著信貸政策的收緊,歷史上多次出現的融資租賃“類信貸”現象有所抬頭。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存在業務定位不清、審批把關不嚴等問題,售后回租業務成為幫助企業客戶規避貸款規定、降低貸款條件的通道,甚至成為大股東的融資工具。突出表現為:對租賃物的選擇無系統規劃,租賃物不具有通用性,難以在承租人違約時回收處置;以提供的擔保物而非租賃項目現金流作為是否開展業務的依據等。
(五)流動性風險
從期限結構看,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的業務主要是中長期項目,期限一般在3-5年,而融資來源多為同業借款,期限均在1年以內,中長期金融債發行難度大,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較為嚴重。從融資來源的穩定性看,金融租賃公司不能吸收社會存款,發行金融債券受到監管指標約束(如資本金不能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同業拆入、銀行借款等批發性融資,融資穩定性較差,波動性較大。
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各金融租賃公司主要通過交叉授信的方式依靠母銀行的信譽從其他關聯銀行短期資金,這種嚴重依賴同業市場和批發存款的做法在市場資金趨緊、拆借利率高企或金融機構間缺乏信任的危急關頭,易出現雷曼兄弟式的風險傳染情況。此外,金融租賃公司還通過融資租賃保理將未到期的應收租金轉讓給商業銀行,獲得融資支持,從而在擴大融資規模的過程中盤活存量應收賬款,加速現金回籠。
(六)資本充足率約束
從資本補充渠道看,隨著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金融租賃公司普遍面臨資本充足率的壓力。在發行次級債、上市融資短期內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增資擴股成為其補充資本、擴展業務的唯一途徑。2011年以來,已有工銀租賃、招銀租賃和民生租賃完成增資擴股,而國銀租賃等一批金融租賃公司的增資計劃正在報批審核。
(七)內部控制風險
目前,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構已較為完善,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作用尚未完全發揮,業務流程有待改善。一是部分公司尚未建立風控和內審對董事會的報告機制,風控和內審部門負責人未經董事會任命,董事會難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高管履職情況。二是獨立董事由董事長任命,無法發表獨立、客觀的意見。三是租前調查不充分,出現個別項目在投放不久后便發生租金逾期甚至企業停業整頓的情況。
(八)法律風險
金融租賃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租賃物所有權的確權上。金融租賃業務開展期間,出租人僅享有合同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不占有和使用租賃物,放棄了所有權中與租賃物使用價值有關的一切功能,成為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因此,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狀況,維護交易安全。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除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外,很多動產租賃物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尚待完善,租賃公司在資金投放前和投放后均無法從登記公示機關確認和控制租賃物權屬的轉移。雖然掌握租賃物的購買合同、發票等原始憑證,但仍難以避免租賃物的權屬糾紛。按照物權法,一旦承租人將租賃物轉讓或抵押給善意第三方,租賃公司往往難以追回租賃物。
法律風險管理方面,在有關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金融租賃公司為避免權屬糾紛,采取的主要做法包括:一是選擇設備時注重租賃物的通用性,盡可能避免設備過戶。如對工程機械設備不上牌照或要求租賃車輛的公交公司將車輛登記證質押在租賃公司等。二是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平臺,如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查詢租賃物是否被抵押。
五、金融租賃業風險防控的國際視角和發展趨勢
金融租賃業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柱行業,在西方發達國家深受重視。韓國、日本等國家更是出臺專門立法,在規范金融租賃業的同時,從稅收等方面為行業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提供多樣化融資渠道,防范流動性風險
在金融租賃業成熟的發達國家,租賃公司能通過多種渠道并以優惠條件獲得長期資金,實現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如在美國,除母公司資金外,租賃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發達的金融市場,通過中介公司發行債券的方式,從投資者籌措資金,對象既包括保險公司、銀行等機構投資者,而設備所有權作為債券擔保。
(二)良好的誠信文化和強大的翻新能力,有效控制信用風險
金融租賃業的發展離不開良好的信用環境作為保障。美國的征信系統非常先進,個人信用、企業信用的詳細資料,均可通過在一定授權下從網絡上查詢到,并有專門的公司開發相關系統,通過加工、整理承租企業年報、稅收數據,形成有說服力的信用評價體系。
完善的租賃物回收制度和強大的翻新能力。國外成熟的租賃公司具有很強的設備翻新意識和能力,一件回收的租賃物件價值約為新設備價值的10%-30%,翻新后可賣到新品的70%,因此積極開展租賃物回收,而當租賃物回收制度化時,租賃公司由于有了物權的保障,承受的信用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三)注重對出租方的設備所有權保護,降低法律風險
按照美國法律,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不但可以取回設備,還可以繼續向原承租人或擔保人收取所有未付(包括未到期)的租金;如果承租人違約,并且阻礙出租人取回設備,將受到刑事處罰。
(四)針對特定風險的保險制度
部分發達國家對租賃公司所遭遇的某些特定風險,如政治風險、違約風險等實行政策性保險,保障其正常經營。如美國的官方信貸機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對跨國租賃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政治風險保險。
(五)項目開發和審查相分離,控制操作風險
租賃項目由代理商開發,進行初步篩選和資信材料收集工作,承租人的信用審核掌握在租賃公司,實現項目開發和項目審核分離。相比金融租賃公司普遍采用的前后臺分離的做法,這種由法律上完全分離的實體進行項目審定,有效控制了人情和片面思維,有利于控制操作風險。
六、政策建議
(一)優化金融租賃公司內部控制和業務流程
一是租賃公司和母銀行之間要建立防火墻,確保資金、人員和業務的隔離,防止租賃市場和貨幣市場風險的相互傳導。二是租賃公司與一般控股股東之間要建立防火墻,防止大股東通過不當關聯交易損害第三方利益。三是提高前、中、后臺操作的獨立性,加強租前調查、租中審查和租后管理的全流程管理,通過建立科學的內控機制,增強租賃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
(二)培育金融租賃公司特色化、差異化發展模式
應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在市場研究、客戶細分、產品設計等方面下功夫,為客戶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產品方案,逐步探索出適合租賃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業務模式。
(三)建立完善金融租賃的法律體系
鑒于租賃業近年來的快速發展,應盡快制定出臺《融資租賃法》,明確融資租賃的定義、具體交易行為、行業監督管理及各當事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避免業務開展過程中的風險和糾紛,促進行業的穩定健康發展。此外,確認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關于動產租賃登記的法律效力,鼓勵和引導出租人進行動產租賃登記,以保障其合法權利,規避潛在風險。
(四)加強金融租賃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
鑒于金融租賃公司具有信用轉換和期限轉換功能,屬于影子銀行體系范疇,既是對實體經濟發展融資需求的有益補充,也由于監管約束較弱而潛藏較大的風險隱患。有關部門應從宏觀和微觀審慎兩方面對該行業加強監管。
(五)探索適當放寬融資渠道
一方面,研究探索金融租賃公司的資本補充渠道,批準其在銀行間市場試點發行次級債,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允許其直接從資本市場融資,提升資本充足水平,獲得可持續發展能力。另一方面,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由政策性銀行向金融租賃公司提供中長期低息貸款,制定金融租賃公司金融債發行管理辦法,確定與其資本金相適應的發債規模,在資本市場發育較好的情況下推動租賃資產證券化,加快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周轉,降低其對銀行貸款的依賴程度,防范系統性風險。
(六)完善信用體系建設
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征信系統建設,將全國性租賃登記制度納入現有征信系統,對金融租賃公司開放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滿足其對個體工商戶租前審查的需要。另一方面,大力宣傳誠信文化,開展征信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積極營造良好的信用氛圍。
(七)加大對金融租賃業的財政稅收支持力度
吸收發達國家推動融資租賃業發展所采取的支持性優惠政策的經驗,例如對租賃公司開展的中小企業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融資租賃業務,財政應給予適當貼息、稅收減免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擔保的支持等。允許承租企業對租賃設備采取加速折舊法,以減少其所得稅負擔。
(八)增強對金融租賃業務的宣傳引導
應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金融租賃業務,既要充分發揮金融租賃作用,也應密切防范金融租賃公司偏離主業對其自身經營和金融體系所帶來的風險。
參考文獻:
1.楊建海,《租賃行業2011年中期策略報告》,安信證券,2011-06-23。
2.王涵生,《金融租賃國際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3.沙泉,“透視中國租賃”,現代租賃網,2007-8-17。
4.陳潔,“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問題研究”,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5.陳俊,“我國商業銀行進入融資租賃行業初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6.王航,“我國商業銀行金融租賃業務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廈門大學,2009年。
7.蘇迪爾·阿曼波,《國際租賃完全指南》,北京大學出版社,李命志等譯,2007。
8.史燕平,“為什么直租與回租比例失調”,《第一財經日報》,2012年2月17日。
9.郭文玲,“國外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比較研究”,《現代商業》,2010年第15期。
10.王翀,“我國金融租賃業發展的問題反思和對策研究”,廈門大學碩士論文,2008年。
11.沙泉,“卡特彼勒如何將租賃融入現代營銷體系”,《工程機械與維修》,2005年第6期。
12.蔣振聲,“發展融資租賃業的國際經驗”,《浙江樹人大學學報》,200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