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溫州借貸危機正引起廣泛的關注,超高利率的民間信貸資金鏈斷裂、一些中小企業主出走、跳樓等等引起各方更多的討論和思考,溫州借貸危機似乎變成了影響中國實體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的大事件。對于中小企業占比超過90%的溫州來說,當前的借貸危機引發了很多如何提升和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討論。本文是我對這些問題的一些初步思考,提出供大家一起討論。
一、中小企業融資現狀的比較分析
從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統計數據簡要來看,在平均100個小企業或公司中,大致有20-25個左右的融資需求通過商業銀行融資解決,約15-20個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資本市場融資方式解決,而在剩余的企業中,剔除自身現金流很充沛,基本不需要融資的企業或公司,真正需要所謂“民間拆借”的大致也只有15-20個左右,而這些拆借大多發生在企業與企業之間,是一種法人之間的嚴格契約行為,有嚴格的合同規定和完善的法律保護。據英國金融時報最新報道,在危機發生之后的歐美一些國家,由于商業銀行信貸普遍減少的情況下,起到彌補融資差距的這類非金融機構之間的機構拆借行為有所增加。可見,一個國家的小企業融資服務質量依托于多層次的金融服務體系,而且層次豐富,相應的法律制度完備。
從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顯得相對單一。例如在平均100家小企業中,大致只有10-15家可以得到商業銀行貸款,而能通過各類資本市場得到資金的企業更是不超過5家,剔除少數自身資本和現金流充足,不需要融資的企業外,剩余絕大多數的小企業就需要通過民間借貸市場來獲得資金,并且由于我國當前個人一般都擁有較多的現金或儲蓄的實際情況,這種借貸更多的是以一種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形式存在,相較于法人之間的借貸,這種借貸的法律合規性無疑更弱,而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尚不健全。所以,從以上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小企業金融服務及其法制環境的建設都還有改善的余地,而被嚴格監管的金融機構之外的“民間”之間的借貸市場的參與主體和形式都由較大的區別。
此外,具體到科技型的小企業融資中,國內外PE、VC等新興金融業態的思路、理念和實際操作上也有很大差異。我們可以將高科技、高成長型小企業的發展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階段只是一些發展的創意或者個人產品的發展思路,這個階段甚至還不能稱其為公司;第二個階段是通過這些創意或思路發展起來的,可能只具有3-5人的注冊的微小型公司;第三個階段是這些微小公司通過進一步研發和生產,已經在技術、市場銷售和未來潛在市場方面具有一定的長期比較競爭優勢,并開始謀劃在資本市場上市;第四個階段就是公司成功在資本市場上市,成為上市公司,生產得以擴大;第五個階段就是這些公司被更大的公司兼并收購,其中極少數公司最后發展成為大型跨國公司。這五個階段構成的形態呈金字塔形狀,且這個金字塔底座非常粗寬,頂部非常尖細,即每向上發展一個階段,失敗率或淘汰率都非常高,真正進入金字塔頂端的企業鳳毛麟角。
以美國硅谷為例,其PE、VC一般在企業的第二個階段就進入這些高科技成長型企業,通過平均約5-8年的幫扶和共同成長,將這些企業送入到第三階段和第四個階段。商業銀行由于PE、VC在前期已經對這些企業有了盡職調查和深入了解,其在第三個階段給企業提供融資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商業銀行的進入與PE、VC一道將這些企業送入第四個階段——即上市階段,最終實現企業、PE、VC與銀行的共贏。相比之下,我國當前的實際是,PE、VC更熱衷于“賺快錢”模式,即等企業到了即將上市的第三階段末期,甚至是第四個階段早期才進入,而企業一旦上市,這些PE、VC又馬上變現退出,進入到退出的時間短則數月,長則也不超過1-2年,與歐美PE、VC動輒幫助企業5、6的時間相差甚遠。而目前我們很多人都希望商業銀行在這些科技型小企業的第二個發展階段上就給予信貸的支持,這顯然不太實現,因為高科技和高成長企業,往往失敗率更高,信息不對稱程度更嚴重,如果再缺乏必要的融資擔保以及抵質押安排,按照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模式要求,其很難給予大規模的融資支持。這樣,最終的后果就是大量處于發展的第二個階段的小企業得不到應有的孵化和融資支持,不僅形成了融資困難的問題,也影響了我國實體經濟當中的中小企業進一步轉型升級,而這更是當前我國經濟轉型發展中需要解決的更為現實的重大問題。
二、多方合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當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中具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銀行和資本市場等正規融資渠道提供的融資在整個中小企業的融資中占比還較低;二是新興金融業態對中小企業沒有起到應有的孵化和融資支持作用。因此,我們需要對這兩個問題采取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一)繼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支持。盡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并不是中小企業唯一的融資來源,也不應該成為唯一的來源,但是,相比歐美發達國家的實踐,當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確實還有諸多值得提高和改進的地方,也可以有更多的措施來幫助提高銀行的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樹立服務小企業的信心,徹底摒棄做小企業“不賺錢”的舊有錯誤觀念。一些中小商業銀行在日常經營中,還是偏重于走中型以上企業融資的道路,小企業和微型企業領域的進展比較緩慢。以上海的泰隆銀行為例,專司微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泰隆銀行上海分行,員工的收入水平高于上海銀行業的平均水平,其賺錢能力絲毫不遜色于其他各類銀行。第二、監管部門對于專司微小企業的網點布局上,可以給予相應的差異化鼓勵政策,滿足其服務成千上萬微小企業特有商業模式的需要。上海銀監局在今年8月推出了針對小企業專營支行的準入政策,即對專營小企業金融業務的支行,不再受限于“開業一家、籌建一家”的規定,可以同時申請設立多家機構。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針對銀行提出的小企業服務具有非常明顯的“服務半徑”問題(即如果銀行與企業的路程超過了一定距離(一般是30分鐘),則服務效率就會大打折扣),而專門推出的措施,旨在通過盡快建立更多的小企業專營機構,使其能夠貼近客戶,了解客戶,以服務更多的小企業。
(二)努力建立和豐富多層次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提高和改善,除了銀行服務的加強外,也要其他金融服務層次和全社會共同努力。第一、加強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從國外經驗來看,中小企業通過各類資本市場渠道得到的融資的機會,基本與銀行相當;而就國內的情況來看,中小企業的融資額中,通過資本市場得到的不及銀行的一半,因此,加強資本市場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是建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重要內容。第二、PE、VC等新金融業態應更多的承擔起孵化、指導中小企業的作用。PE、VC等應努力提升投資分析專業能力,扎扎實實助推具有潛質的小企業成長壯大,并從中獲得自己的收益。第三、政府應提供促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例如融資擔保平臺的建立、可持續的稅收減免政策、針對小企業融資的貼息政策等措施,都可以從制度上保證小企業金融服務機制的長效性。同時,各地政府應該為小企業的產業轉型升級進一步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研究外資、臺資等服務型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華的發展,我們可以看到,他們在華得到的一些非常優惠的諸如財稅、土地政策,以及固定資產折舊、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報關等等方便,這些制度性安排,恰恰也是企業提高效率,增強產業轉型發展實力的重要方面。同樣的一些思路,也可以運用到我們如何營造出有利于中小企業轉型發展的公平市場環境和良好的激勵政策制度等方面。
三、強化企業家精神、樹立擺脫困境的內在品格
從當前溫州的實際情況看,此次借貸危機影響的主要是那些主業不清、現金流不穩、產品競爭力不強,過度依賴非主營業務收入維持企業運營的企業,這些企業并非溫州整個中小企業的主流。然而,實際參與到借貸活動中的卻幾乎涉及到了溫州的所有企業,那些不缺錢的企業同樣也參與到這場借貸游戲當中,他們的理由很簡單,就是這樣做賺錢比實業“來得更快、來得更多”。
這一現象映射的,是當前溫州企業從事實業經營熱情下降的現實。溫州企業經過三十年的發展,完成了原始積累,打下了扎實的實業基礎。父輩老去后,便將企業交給了下一代,當下溫州的二代企業家與其父輩相比,扎扎實實做實業的熱情已遠遠不如,反倒是對虛擬經濟、金融交易、房地產投機等“賺快錢”的方式更有興趣,在他們眼里,毛利潤基本不超過20%的實業相較于動輒利潤翻倍甚至幾倍的期貨、PE、VC等虛擬經濟,基本沒有吸引力。然而,由于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律,原來處于產業鏈相對低端的溫州制造業,到了需要通過技術革新、產業升級等方式逐步走向產業鏈的高端轉型的時候了,顯然,這種對利潤的逐利行為對于單個企業家而言,無可厚非,但對于整個溫州和我國其他地區的經濟轉型發展而言,帶來兩個問題,一是我們如何在原有產業發展的基礎上,最終能夠產生一些民間的世界級知名企業?二是產業空心化的發展趨勢如何看待?前幾天,蘋果前CEO喬布斯的逝世引發了全球數以億計人們的悼念,而其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喬布斯那種富于創新的、將一個企業做到盡善盡美的企業家精神。其實,這種精神在當年很多溫州企業家身上都是可覓蹤影的。所以,溫州企業家精神有一個繼承豐富的問題,而企業家誠信精神更是需要進一步提升,經營“百年老店”的企業家精神需要打造和傳承。
最后,關于溫州借貸危機中的救助,我認為公有財力不能太頻繁和無條件地用于救助和解決市場中的個別企業問題。除去一般大家討論的“利潤歸我、風險你背”的道德風險問題,經濟學原理早就闡明,任何公有財力的使用,對于得到援助的部分企業而言,可能是有意義的,但從資源配置的角度而言,這種政策也可能使得本來有一些更有競爭力的企業在同樣的這個領域就面臨不公平的競爭,最終可能導致這個領域生產效率的降低。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通過過程相對公平公開的競爭形成企業的優勝劣汰,最終提高整個經濟體的效率,而政府只是適當對最后極端競爭結果予以一定的再分配調節。此次溫州信貸危機中,那些因民間借貸而出現問題,甚至企業主一走了之的企業,確實大多都在于其承擔了過度的投資或投機風險,最終導致瀕臨破產。這些應當不屬于需要政府實施再分配手段來解決的所謂市場競爭的極端結果部分。對于這些企業,我們可以使用一些市場手段,如債務重組、企業兼并收購、有序破產和市場退出等方式來處理一些企業的個案問題,但還必須要考慮讓市場約束、“自擔風險”的經濟規則以及法律制裁發揮作用,以維護市場誠信環境,并最大限度地保護那些無辜的廣大企業員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