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金融科技(FinTech)的概念在全球范圍內備受矚目,無論是歐美發達國家,還是各主要發展中經濟體,無論是企業界、學術界,還是監管者、政府部門,都高度重視金融科技的發展與規范問題。一些有遠見的國家,已經將其作為本國未來金融業的核心競爭力加以培養和支持。
但作為一個行業來看,目前全球金融科技業仍處于初期階段,且各國發展情況差異顯著。因此,對于金融科技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實際上尚無統一規范的定義,各方討論的“金融科技”的涵蓋范圍并不完全相同。
作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機構,金融穩定理事會于2016年3月首次發布了關于金融科技的專題報告,其中對“金融科技”進行了初步定義,即指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它能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響。隨著金融穩定理事會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工作推進,以及對金融科技領域研究的深化,預計金融穩定理事會后期會對金融科技進行更為完善的定義。
從行業演進來看,目前各方對金融科技發展階段的劃分也尚未形成統一認識。一方面,一些學者從IT技術對金融行業推動變革的角度進行劃分。另一方面,也有專家從市場和行業發展的角度進行了劃分。
作者所參加的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金融體系理事會也高度重視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并于2016年上半年做了全面歸納和分析。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08年金融危機前的起步階段。主要有三次浪潮,包括20世紀90年代末的網上銀行、網上支付,以及2005-2007年左右出現的P2P網絡借貸。在這一時期,金融科技的初創企業主要都出現于發達市場,新興市場則出現了一些模仿者。第二階段是2008年后,由移動互聯技術帶動的快速發展階段。一方面,智能手機的普遍使用,令新金融業態獲得了每年80%,甚至100%的快速增長;另一方面,傳統金融機構受更嚴監管要求和化解存量風險的制約,顯得有點落后。但在業務總量和占比上,金融科技公司仍然影響較小。第三個階段是現在開始的未來幾十年的長期挑戰和影響階段。目前來看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的沖擊并不是一次性事件,而是一個長期的挑戰,將會重塑客戶行為、商業模式和金融服務業的結構。
歷史上,金融與科技從來都是如影隨形、互為促進地在發展,但對于兩者結合后可能帶來怎樣的“化學反應”卻缺少足夠重視。直到近年來金融科技概念的橫空出世,才將對這一經典關系的關注推到前所未有、令人矚目的高度。雖然關于金融科技還有太多的不確定性,但是無論如何,它已經真實地來到我們面前,而且還將深刻地影響金融的未來。
本課題共分為三篇十章,從發展、解構、監管三個維度對金融科技在國際國內的發展做了綜合梳理和深入分析,進而提出政策建議。
一、發展篇:全球和中國金融科技的發展現狀
(一)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圍內的發展速度快且后勁強
一是產業規模迅速增長,成交數及投資額均呈快速發展態勢。根據KPMG公司2017年發布的報告,全球金融科技領域的投資活動從2010年的319筆、90億美元增長到了2016年的1076筆、250億美元,其中市場嗅覺更為靈敏的風險投資(VC)對這一行業更是高度看好,投資額從8億美元猛增到136億。
二是全球布局越來越廣,從硅谷、紐約、倫敦等中心城市向全球各區域擴展,其中亞太地區目前的發展尤為矚目。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企業100強中,美洲35家,中國8家;全球27家金融科技獨角獸企業中,美國14家,中國8家;金融科技領域投融資排名前三的國家分別為中國、美國和印度。
三是細分領域輪動發展,后續發展持續獲得支撐。金融科技的細分領域已從最初的網絡支付和網絡貸款領域,拓展到金融顧問服務、消費金融、保險等眾多領域。從各細分領域發展階段來看,支付和網貸兩個方面的發展相對成熟,無論是在美國還是中國,都有10年以上的發展歷史,形成了較大的市場規模,也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應的監管框架落地。對于其他細分領域,無論是從需求端出發的智能投顧、保險科技、監管科技,還是從底層技術出發的區塊鏈領域,雖起步晚,但發展態勢很強,具有將金融科技一波波遞次推進的潛力,其中的區塊鏈技術更是具備了重建金融底層技術架構的巨大能量。
(二)各類主體積極參與金融科技
在起步階段,科技類公司主導了金融科技行業的發展,但今天我們看到,金融科技公司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很大的合作共贏空間,因此正吸引越來越多的參與者。從全球視角來看,金融科技的關注和參與主體可分為三類:一是傳統金融機構,如交易所、商業銀行、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所長期以來一直是技術創新的推動者。它們通過加大與科技公司的合作力度和直接投資金融科技公司,積極探索金融科技在業務中的應用。商業銀行則態度復雜矛盾,大多數機構持合作態度,也有部分持競爭和防御態度。非銀行金融機構也普遍視金融科技為發展機遇,業界巨頭已開始全球布局。
二是科技公司,如互聯網科技企業等。它們動力十足,努力吸引人才和資金,加緊技術研發。
三是監管機構,如中央銀行和其它金融監管機構。這方面,歐美國家走在前列,重點是持續研究和探索金融科技對經濟社會的影響,關注技術風險和投資者保護;以及以資金和政策的形式扶持金融科技企業發展,并相應發展監管科技(RegTech)。
(三)主要細分領域及發展情況
全球金融科技正處于快速演進的過程之中,業務形態和商業模式都沒有完全固定。總體而言,主要細分領域包括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網絡融資、智能金融理財服務以及區塊鏈技術等。這四個部分的技術特征和商業模式成熟程度存在較大差異,對于現有金融體系的影響程度也完全不同。
互聯網和移動支付:過去幾年,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的應用場景不斷豐富。從全球支付領域發展軌跡看,呈現從“線下”到“線上”,從“線上”到“移動”的特征。2016年,通過手機完成的支付交易占到消費者所有信用卡付款交易的5%,而這一比例在2021年將上升到11%。
網絡融資:包括P2P和眾籌。2017年5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國際清算銀行(BIS)聯合發布的最新報告——《金融科技融資》認為,相對于傳統銀行,網絡融資平臺更強大的數字化處理能力和對于特殊市場的聚焦,降低了交易成本,為終端用戶提供了更大的便利性,為尚未被金融服務覆蓋的人群和商業領域提供了接觸的渠道。
智能金融理財服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術,根據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和理財目標,為投資者提供財富管理的咨詢、顧問等服務。從2012到2015年底,全球智能投顧管理的資產從零增加到了187億美元。
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可以幫助參與者以安全有效的方式創建、傳播和存儲信息的數據庫技術,是交易各方信任機制建設的一個完美的數學解決方案。雖然區塊鏈已在一些機構的某些領域開始探索使用,但若最終要在金融體系全面使用,還需要克服很多技術和風險管理的現實障礙,有機構估計需要10年。然而,該技術一旦最終在金融領域全面采用,則可能會徹底改變現有金融體系結構和基礎設施。香港金融科技督導小組評估認為,到2022年為止,該技術每年可減少銀行基礎設施成本150億到200億美元。
(四)中國的金融科技市場規模全球最大
零壹財經發布的《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投融資與指數報告》,中國金融科技投融資共281筆,占全球56%;總金額875億元,占全球77%。美國國際貿易署(ITA)發布的《2016頂級市場報告》認為,中國金融科技市場總體發展居全球第二位,其中在支付市場領域居全球第一位。2016年,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達到58.8萬億元,較上一年增長382%。根據FSB和BIS的統計,2015年我國網絡融資的市場規模997億美元,約占全球的71%,遙遙領先其他國家和地區。
二、解構篇:金融科技對金融業的影響評估
(一)互聯網和移動支付
近年來全球移動支付增長速度遠超互聯網支付,且移動支付“高頻小額”的特征更加明顯。目前來看,遠程支付發展較成熟,各類支付手段持續創新,市場機構高度集中,跨境布局趨勢明顯。
從各國發展路徑來看,驅動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科技進步提供了實現的可能性。2016年末全球有35億人口使用互聯網,超過72%的網民使用手機。二是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創造了市場環境。電子商務規模急劇擴大,催生了大量線上金融需求和服務,網絡與移動支付比傳統支付方式更能契合電商發展需求。三是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提供有力支持。中國、法國、日本、韓國等都做出了相應的政策安排。四是行業主體主動作為加快發展。產業鏈上下游各方機構緊密協作,保障了移動支付體系的健全,領先企業在競爭中提供了大量創新產品和多樣化的營銷模式。五是新興經濟體中傳統金融服務存在不足。互聯網及移動支付使偏遠地區和貧窮的人群這樣過去被“忽視”的人群成為了金融業務的真實用戶,保證了充足的用戶數量。
總體而言,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具有積極意義,表現在:一是顯著擴大了支付服務的覆蓋面,有效填補了傳統支付服務的空白。移動金融服務使肯尼亞能獲得正規金融服務的家庭占比從2006年的26.7%上升到2016年的75.3%,成為彌補金融基礎設施不足的重要方式。二是降費增效有助于小微企業發展。支付機構和多家銀行建立直接連接,同時承擔收單和清算的雙重職能,使客戶通過支付機構直連發卡行,費率相對較低。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在途資金占用,提高了企業資金流轉效率和社會整體資金流轉效率。
就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從微觀層面來看,對于傳統金融業而言,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兼具正負面影響,在普及銀行卡使用、為數字貨幣營造生存基礎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加速了金融脫媒,帶動非金融機構向金融領域的滲透,并增大了資金流向的隱蔽性。全球范圍內,互聯網及移動支付的發展目前仍然部分依賴于現有金融體系。因此,盡管在客戶服務和體驗環節,通過“移動互聯技術+小額支付”的結合給商業銀行帶來了相當的沖擊,但兩者的關系將是一種長期合作共贏的關系,對現有金融體系的影響不會是顛覆性的。
從宏觀層面來看,影響體現在三方面:一是為數字化貨幣的長期生存夯實了基礎。互聯網及移動支付借助數字貿易背景,大大增加了對數字貨幣的需求,對于貨幣結構和流通速度產生復雜影響,使數字貨幣不再停留于理論概念和大宗交易層面,而是深入普及到終端消費者。互聯網及移動支付發展較快較好的國家和地區,貨幣數字化程度也較高,已經接近或進入“無現金化社會”。二是帶動了非金融機構向金融領域的滲透。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名副其實地在發揮金融中介的作用。在進入支付這個金融基礎領域后,非金融機構將會逐步向借貸、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的其他功能領域滲透。三是要高度關注跨境支付領域的風險。在帶來結算便利性的同時,也必須關注到此類新型支付方式在反洗錢、發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方面對現行風險管理和監管帶來的挑戰。
(二)網絡融資
網絡融資的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服務對象方面,與銀行有鮮明區分,側重“低端”客戶,呈現大眾化、“草根化”特點,借貸雙方門檻較低。融資渠道方面,利用互聯網極大地拓展了市場廣度、深度和速度。一方面,互聯網擁有龐大的用戶群,信息傳播更為方便、快捷且具有啟動成本低、營銷成本低、交易成本低的突出優勢。另一方面,互聯網信息平臺交互性強。用戶在“推送”信息的同時也能接收信息,借助網絡融資平臺,投融資雙方可頻繁互動,提高了溝通和交易效率。風險控制方面:一是小額分散,在美國,50美元是最容易吸引捐助者和獲得捐助數最多的等級。二是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風險定價方式,P2P平臺為克服自身信貸歷史數據有限、客戶在傳統金融機構缺少信貸歷史等“先天劣勢”,通過對接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抓取客戶網上操作軌跡、全網搜索風險信息碎片等手段,并運用大數據技術創新信用評估模型,最大化地發揮了互聯網獲取和運用公共數據的能力。
驅動因素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壓抑宏觀背景下的監管套利。網絡融資雖然起源于英美等發達國家,但由于金融自由度較高,并較早將網絡融資納入了金融監管框架,其業務規模和發展速度并沒有其他新興經濟體那樣迅猛。二是小微企業融資瓶頸長期存在,傳統銀行貸款難以匹配小微企業“短、頻、急”的資金需求。三是資本市場欠發達,存在諸多不規范和不完善等問題,受到行業準入和融資渠道的限制,部分民間資本難以轉化為投資。四是大數據與云計算技術催生新產業。在大數據技術支持下,客戶信用評級、還款能力預測、風險定價等可憑借對資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等方面的信息挖掘分析獲得,能夠大幅度降低資金供求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減少交易成本。云計算高效的信息處理,使資金供求雙方信息通過互聯網的主動揭示和傳播,被搜索引擎組織和標準化,最終形成了時間連續、動態變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給出資金需求者(機構)的風險定價或動態違約概率。
就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從正面影響來看,一是對現有金融資產配置體系形成重要補充,為那些無法達到銀行放款條件的高風險市場群體提供服務。從已有的實踐來看,網絡融資發展比較好和比較快的國家,基本都是定位于小額的股權融資和消費信貸領域。二是獨創性的客戶分析手段和風險管理模式,對改善銀行當前較為粗放的信貸管理方式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三是推動銀行進行自我調整和業務創新。
從存在的問題和負面影響來看,一是技術有效性尚待檢驗。基礎數據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到網絡借貸信貸評級模型的有效性,如何從海量數據中有效地甄別出噪音是一個重大挑戰。網絡借貸尚缺乏完整的信用周期數據積累,基于大數據和現有算法得出的信用風險模型準確性有待檢驗。二是網絡效應加大了風險傳播。互聯網的無邊界性使得風險傳播速度更快,傳染途徑更復雜,涉及主體更廣泛,風險控制與處置更加困難。三是投資者保護問題形勢嚴峻。投資人對擬投資的對象沒有深入的了解,跨域經營增大了監管機構的調查和監管難度。四是可能與現行法律存在一定沖突。這集中表現在股權眾籌業務邊界模糊。
(三)智能金融理財服務
在智能金融理財服務(又稱“智能投顧”)領域,金融科技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信息收集、處理的進一步系統化、智能化和自動化趨勢,既包括前臺投資決策,也包括中后臺的風險管理和運營管理。傳統投顧服務不足、科技發展提供機遇、客戶對在線金融服務的高接受度以及特定的市場環境等因素共同催生了智能金融理財服務的發展。
與傳統投顧相比,智能投顧在降低投資理財成本、分散投資理財風險、提升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充分體現了互聯網技術的優勢。其將對基金、證券業產生較大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是有助于低成本被動指數基金的發展,并加速市場對主動型基金的篩選;二是形成行業內的“鲇魚效應”,加速投顧行業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三是作為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自動化的輔助工具,幫助提高基金銷售的服務質量和投資顧問的整體水平等。
但該新興領域仍屬小眾,對于投資者而言更多地是一種補充性需求,而非替代性需求,金融消費者更需要一個逐步接受的過程。同時,金融市場和產品較為復雜,智能機器人是否能夠實現自我學習和提高,提供優于現有金融機構和專業理財人員的合理的個性化投資建議,尚有待市場檢驗。
智能投顧雖然以較低的門檻和較高的便捷度取得了獲客優勢,但客戶有效留存和資產管理規模的持續提高仍要靠后續增值服務、多元化產品供給和適當的人工干預。要想發展好智能投顧,其核心競爭力還在于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有效的投資策略,同時滿足監管的規范化要求。對于智能投顧的發展前景,業界共識是其距離真正成熟并對現有財富管理模式形成較大沖擊還比較遙遠。
(四)區塊鏈
區塊鏈的創新亮點在于:一是徹底的金融資產數字化。二是全新的實時數字化交易模式。所有交易都是“發生即清算”的,將使得集中清算以及“中央對手方”等制度安排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和意義。三是革命性的“去信任”過程。從信任金融機構等中介機構的模式轉變為交易雙方相互信任的模式,銀行的部分中介功能將不復存在。
其發展除了技術自然演進外,主要還受到以下外部因素的驅動:一是由于金融業自身所處的經濟環境、盈利模式正處于轉型調整的關鍵時期。全球經濟下行,銀行業的ROE大受打壓。二是金融消費者行為的變化促使金融機構不斷調整服務模式和提升服務水平。消費者越來越傾向于在碎片化時間里借助移動終端來獲取金融服務,正在成為金融消費者主力的年輕客戶更在意用戶體驗,對服務的便捷性、易用性提出很高要求。三是互聯網企業、科技企業的“泛金融化”形成了跨界競爭,也使金融機構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四是現有的金融基礎設施已較為陳舊,對適應新時期的金融服務要求方面存在諸多局限性,為新技術的興起提供了契機。
如果說云計算、大數據、移動金融等技術帶來的是金融上層應用和業務流程的創新,區塊鏈技術卻可能對銀行商業模式的底層技術基礎產生顛覆性影響。目前金融服務各流程環節存在的效率瓶頸、交易時滯、欺詐和操作風險等痛點,大多數有望借助區塊鏈技術得到緩解或解決。
但其也存在風險與不確定性,一是性能和資源的矛盾。交易速度尚不能滿足金融業務的需求,對吞吐量高、實時性強的金融場景,區塊鏈的分布式結構有很高的資源要求,一旦交易頻次超過最弱節點的容納能力,交易將耗時遞增,降低使用體驗。二是數據透明與金融信息保護的平衡。金融交易信息如何保存在區塊鏈上,驗證節點在不知曉具體交易信息的情況下如何執行合同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設計和研究。三是法律與監管存在不確定性。區塊鏈去中心、自治的特性淡化了國家、監管的概念,對現行體制帶來了深刻沖擊,但區塊鏈未來的運用和發展卻又非常依賴于國際和國家層面法律的確定性。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相對滯后,區塊鏈相關的經濟活動缺乏必要的制度規范和法律保護,無形中增大了市場主體的風險,也使消費者保護問題更加突出。
三、監管篇:金融科技監管的國際實踐、未來走向和中國建議
金融科技引發的新風險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金融科技的普惠性強化了金融的外部性。其二,金融科技的創新性突出了信息科技風險。總體而言,金融科技所包含的金融固有風險更為復雜和隱蔽,同時信息科技風險和金融的外部性更為突出,潛在的系統性和周期性風險更加復雜。
金融科技的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是人與技術的關系這一經典命題的再現。越智能化、越技術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機制,以確保“技術”、“互聯網”這些中性概念與“金融”這一負外部性很強的概念合在一起,能產生提升金融服務效率的正“外部性”。換而言之,如何把握好金融科技發展與監管的平衡,既要促進其發展,保證其創新活力,又要引入合理有效的監管安排,為其健康發展保駕護航。這是每一個國家金融科技領域都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一)國際層面的金融監管原則和評估框架
1、二十國集團(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和行動建議
2016年7月,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通過了《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并已經G20杭州峰會確認,包含八項主要原則、66條行動建議。歸納來看,包括四個方面:(1)構建恰當的監管框架。一是建立法律框架,二是允許創新嘗試,三是確保公平,四是完善法律,五是提升監管能力,六是強化國際監管交流。(2)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是建立法律和消保框架。二是嚴格對服務提供商的要求,要求可分為強制類和鼓勵類。(3)平衡風險與創新。在監管者和服務提供商之間建立常規的信息分享機制以及暢通的交流渠道。(4)促進身份識別。建立一個互通的、技術中性的國家數據庫系統,與相關民事登記和身份系統關聯,并在經客戶同意的前提下向被授權方開放。
2、金融穩定理事會(FSB)金融科技分析框架
2016年3月,FSB在日本召開第16屆全會,首次正式討論了金融科技的系統性風險與全球監管問題,會議提出了“金融科技的全景描繪與分析框架”,分為三個步驟:第一,對各類金融科技產品及其機構的創新內容和機構特征充分分析。特別是一些跨市場跨業的運營,要認清其經營模式的實質。第二,對其驅動因素加以區分。對于確實有利于降低成本、優化風險管理、填補金融服務空白、滿足市場需求的創新活動應給予支持;對于規避監管或進行監管套利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資的“偽創新”或犯罪行為,則應給予嚴厲打擊。第三,前瞻評估對金融穩定的宏微觀影響。
3、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對歐盟金融科技監管的立法建議
2017年6月15日,歐洲銀行管理局(EBA)發布報告,回應歐盟金融科技監管立法建議,并系統闡述EBA對于金融科技監管的立場與舉措。EBA認為,歐盟在金融科技領域的修法在短期應明確監管原則,修訂反洗錢法規,整合對金融機構使用云服務的監管要求;中期應完善金融消費者數據保護的相關法規,解決對金融科技機構的不同監管中的監管套利問題;未來可根據人工智能在金融業的運用情況再考慮是否進行法規調整。
(二)國家層面的金融科技監管
從國家層面來看,全球各國為應對市場變化,為金融科技創新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紛紛推出了金融科技的應對舉措,最有代表性的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金融科技框架。2017年1月,美國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了《金融科技框架》白皮書。闡述了對于金融科技的六大政策目標:培育積極的金融服務創新和創業精神;促進安全、實惠和公平的融資;增強普惠金融和金融穩健;應對金融穩定性風險;優化21世紀金融監管框架;保持國家競爭力。
二是推進鼓勵創新的金融科技監管安排,即監管沙盒、創新中心和創新加速器。創新中心旨在支持和引導機構理解金融監管框架,識別創新中的監管、政策和法律事項。這一模式已在英國、新加坡、澳大利亞、日本和中國香港等地實施。監管沙盒,即允許在可控的測試環境中對金融科技的新產品或新服務進行真實或虛擬測試。該模式在限定的范圍內,簡化市場準入標準和流程,豁免部分法規的適用,在確保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允許新業務的快速落地運營,并可根據其測試情況準予推廣。英國和新加坡是其中的代表。創新加速器,即監管部門或政府部門與業界建立合作機制,通過提供資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和運用。
三是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一是加強信息披露,充分履行風險告知義務。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要求P2P平臺要用大眾化語言向投資者準確無誤地披露投資產品的收益、風險等信息。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如,美國的P2P平臺除了受到SEC的監管之外,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負責收集P2P借貸金融消費者投訴的數據信息,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負責監督并制止P2P平臺的不公平、欺詐性行為。三是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英美等國監管當局都要求金融科技企業公布消費者隱私保護制度,且對違規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
(三)金融科技監管的未來走向
從全球看,監管法治對金融科技的積極作用凸顯。從各國的金融科技發展趨勢來看,有良好監管的、有法治精神的國家,金融科技的發展相對比較平穩。但如果一開始沒有監管安排,或者不納入現有監管原則,再加上從業人員法治精神缺失,則可能會出問題,有的地方可能會出現反恐融資、反洗錢、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問題。
在全球范圍內,當前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各國監管措施各異,缺乏全球統一標準。就各類金融科技的具體監管而言,由于各項金融科技的創新性和成熟度不同,目前各國主要考慮并實施的是對網絡融資和電子貨幣的監管。在其他金融科技類別中,各國對支付的監管規則已相對成熟,而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及其影響還處于探索階段。總體而言,各國對具體金融科技類別的監管存在較大差異,全球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缺乏統一標準,呈現碎片化的割裂狀態。二是金融科技跨境展業,監管合作應對不足。目前,傳統金融業已開始逐步受到金融科技業的無國界競爭,但對于金融科技的跨境監管合作安排卻明顯滯后于跨境展業步伐,無論是在監管還是消費者保護方面,目前尚無任何機制化安排。
未來金融科技必將在更大范圍內納入到審慎監管、行為監管以及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之內。在國家層面上,厘清監管職責范圍,納入現有監管框架。在國際層面上,國際治理加速推進,雙邊合作漸次展開。在FSB2016年3月正式將金融科技納入其議程之后,下屬的銀行、證券和保險等行業委員會紛紛加速推進在這一領域的工作進程。監管框架已初具雛形,而更細化的監管標準正在工作小組層面上研究。
金融監管必須根據金融業務的社會影響和風險傳染性設置監管邊界,安排從弱到強的“監管階梯”,這是國際通行做法。國際上對信用中介實施以損失吸收機制為主的審慎監管,對直接融資實施以信息披露為主的行為監管,在危機后都更加注重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這些監管傳統延伸到金融科技領域。
(四)規范和推動中國金融科技發展的建議
首先是監管態度問題。一是必須理性看待我國金融科技在全球所處的地位,從市場條件和技術進步兩方面繼續鼓勵行業發展。從一些數據和指標看,我國在金融科技的一些細分領域確實是略微領先的,特別是在支付和網絡融資方面。但這主要體現在交易規模上的超越,而這更多地還是得益于我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和市場規模。然而,從行業發展的市場條件和技術水平來看,我們并無競爭優勢,在全世界的排名也還比較靠后。二是治理的過程必須規則先行,讓市場有明確的預期。雖然,對于新事物的監管在初期無法做到特別完善,但對于禁區和底線,則必須非常清晰,而且相關操作細則要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實際落地。只有這樣,才能使得各類市場主體清楚預判行業和市場的未來發展。三是必須鼓勵傳統金融機構更深刻地認識金融科技的重大意義,更積極有效地參與到這一進程中去。金融科技公司與傳統金融機構并不是簡單的你死我活的競爭關系,相反存在著很大的合作共贏空間。通過與金融科技業的合作,我國傳統金融機構已經實現了增加客戶、提高收入等短期目標,未來可挖掘的合作潛力非常巨大。金融科技的發展不是顛覆傳統金融的過程,而是傳統機構融合、吸收、推進金融技術革新的進程。金融科技的發展依賴于金融與科技的雙輪驅動,我國傳統金融機構對此的重視程度和實際資源投入還需繼續提升。
其次是監管原則問題。一是一致性原則。金融科技本質上并不改變其金融的本質,因而也就勢必面臨與傳統金融類似的潛在風險,應該適用相同的監管原則。這就要求我們更多地依據市場行為的本質而非機構主體實施監管,對于線上線下開展相同金融業務、以及持牌機構與非持牌機構,采用同等的監管原則和標準。
二是可靠性原則。金融科技因其非面對面、無實體網點和電子交易的特點,缺少傳統金融機構固有的物理特征,因此更加依賴交易各方的互信。科技金融領域業務的開展依賴大量的新科技、新技術,因而有必要通過安全性、可靠性的權威檢驗和認證。此外,通過進一步治理和規范,將金融科技活動納入監管范圍,可以促其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同時也將有助于增強金融科技企業運營時的業務可靠性。
三是互動性原則。監管者應主動參與金融創新的全過程,在與市場主體的互動中完善規則,共同推動有責任的市場創新。歐美等發達國家與地區對金融科技的監管都經歷了一個從觀察到行動的過程。在創新事物達到一定規模之前,即使有風險,也是小范圍和可控的,沒有急于設置或改變監管規則。只有當創新展現出來的風險達到一定水平后,監管部門才需實施監管。監管部門需要強化對市場發展和風險趨勢的監測和互動,以業務的潛在風險程度作為監管實施強度的判斷依據。
四是普惠性原則。應確保金融科技發展緊密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經濟金融穩定。鼓勵機構發揮金融科技手段在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等方面的優勢,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微企業。金融監管還需認識到技術創新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帶來的新挑戰,可從限制融資方資格和額度、嚴格信息披露要求、控制投資者年投資額度等方面進行規定。
五是自律性原則。金融行業的風險監管與防范,無法僅僅依靠監管機構的一己之力。特別是像金融科技這樣的新領域,在規則尚未成形之初,更需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自律經營上的重要作用。當前,亟需借助審計、法律、資信等中介機構力量,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形成必要的監督,并成立有影響力的行業協會,通過制定公約加強自律,以規范行業發展。
再次是監管方法問題。一是強化以功能監管為重點的金融監管協調。以風險為本的穿透式監管,既是傳統金融監管的核心要義,也是做好金融科技監管的關鍵所在。金融科技橫跨多市場的快速發展,預示著其業務的交叉性大大加強,風險的關聯性和擴散性也隨之增強。相應地,在監管模式上應有所革新,建議在基于金融部門的機構監管上更加突出和強調基于業務和風險的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二是加快監管沙盒機制的試點與推廣。監管沙盒因其應對市場創新的及時響應性和監管調整的靈活性,最具推廣價值。
三是加強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互動。金融監管中,充分而坦誠的溝通是確保監管意圖有效實施的前提之一。正如G20在《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具體行動》中所建議的,“與行業和風險管理專家合作,研究、識別和評估在使用新數字技術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并且確保有效地監測和管理這些風險。在監管者和服務提供商之間建立常規的信息分享機制以及暢通的交流渠道。”因此,對于金融科技的監管,除了監管者和從業者之外,更迫切地需要專家和投資者參與,在溝通交流中共同解決監管與創新之間的矛盾,消除誤解、達成共識,為監管規則的建立、創新方案的改進以及投資者保護,投資者教育等提供有益的建議。
最后是監管能力問題。根據國際金融協會(IIF)定義,監管科技(RegTech)是指有助于高效達成監管、合規要求的一類技術應用。具體來說,可以包括兩個維度:一方面是指金融機構利用新技術來更有效地解決監管合規問題。另一方面也包括監管機構利用新技術,及時獲取監管信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實現對金融機構各類風險的提前捕捉。作為監管者,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促進RegTech的發展:一是數據的共享化,應持續評估技術進步對于數據安全和數據隱私方面的影響,確保監管法規能平衡數據有效利用和數據隱私安全兩方面的關系,其中著眼于監管目的的數據共享和使用應成為重點推進環節。二是數據的標準化,應在一國內部以及國與國之間協調數據標準和數據定義等問題。三是KYC的現代化,應重新審視當前對于反洗錢和反恐融的相關法規,適應數字時代的技術發展,不在KYC流程中強制要求面簽等做法,允許運用在線身份識別機制(如生物識別、視頻電話、第三方核實等)。四是監管要求本身的智能化,應考慮探索監管法規本身的代碼化,從而為金融機構實現自動化的合規控制創造條件。
(五)應繼續觀察應對的幾個問題
目前我們正處于歷史上金融與科技最緊密融合的過程之中,金融業已經迎來了全方位的變革。科技對金融的影響巨大而深遠,金融科技對傳統金融的解構與重塑,已經使以往對金融的認識發生了巨變。有一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第一,金融科技公司的估值模式對新舊金融業態格局的沖擊尚不明朗。目前,領先的互聯網公司,包含了很多金融科技的內容。基于對數據公司的評估模式,資本市場對其估值很高。而傳統金融機構的估值采用傳統方法,資本市場對其估值較低。這帶來了兩個方向的問題,可能造成兩種局面:一方面,估值高低是否會通過直接影響補充資本能力,進而間接影響雙方未來的持續發展能力?兩類企業的估值模式差異是短期現象還是中長期現象尚難判斷。至少在目前,傳統金融業如商業銀行在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存在困難,資本不足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關鍵因素。另一方面,從科技公司和金融業兩端分別向金融科技發展,是否會出現金融業估值方法的演進?傳統機構的金融優勢,加上新的資本市場估值方法,有沒有可能出現估值水平的躍升?如果朝這個方向發展,傳統金融業的地位將得到有力支撐。
第二,人工智能的應用推廣對金融就業的沖擊程度需要觀察。以往金融和技術的結合,如快速交易、高頻交易,并未摧毀交易員的工作。但伴隨著人工智能在金融業的應用推廣,金融從業者必將受到沖擊和影響。雖然媒體目前重點放在人工智能替代資產管理經理或交易員的崗位上,但業界觀點認為其最突出的應用領域應是降低成本和合規管理。是人工智能重新定義金融業,還是人類和人工智能的關系限制人工智能的運用?
第三,金融科技的監管探索或可推廣至金融體系對創新的監管。金融科技本身是否可以成為探索創新和監管關系的試驗田,在金融科技領域出現的創新加速器、創新中心、監管沙盒等制度安排,是否可以推廣為對各類創新的監管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