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為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內部課題《金融營改增對金融租賃的影響研究》的部分成果,課題報告經SFI組織專家評審。課題負責人廖岷系CF40成員、SFI學術委員、上海銀監局局長。
本文發表于《新金融評論》2016年第4期(總第24期)。
摘要:融資租賃業是最早參與營改增試點的行業之一。綜合來看,營改增試點階段,融資租賃業稅負大幅上升,無論有形動產的融資性租賃還是經營性租賃均較營業稅模式下上升數倍,且對諸如資產轉讓等業務也產生了一定影響。在試點之后的全面營改增階段,根據2016年新頒布的相關政策,融資租賃業的增值稅稅負較試點階段發生了較大變化,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也是有利有弊。我國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改革,無論對宏觀經濟運行還是融資租賃行業長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關于融資租賃業的營改增政策仍存在改進空間。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業在實體經濟中發揮的特有作用,對現行營改增政策進行微調,從而達到為實體經濟減稅、刺激經濟運行的目的。
關鍵詞:營改增 融資租賃 金融租賃
一、融資租賃業營改增概況
(一)我國增值稅發展歷程
增值稅是以商品的增值部分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1954年在法國正式誕生至今,已被世界上許多國家廣泛推廣,成為國際社會普遍使用的稅種。
我國的增值稅改革歷經了五個重要階段。1994年,分稅制改革形成了營業稅和增值稅并存的格局,現代意義上的增值稅正式在我國推行;2004年,在東北地區“三省一市”的八個行業試點,開始了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性增值稅的改革;2009年起,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完全成為消費性增值稅;2012年,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解決原有稅制結構的缺陷,中央決定在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改革,標志著營改增改革序幕的拉開;在經過四年多的試點后,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二)融資租賃業營改增概況
在我國,融資租賃業共有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這三種公司類型,其中內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監管,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近年來融資租賃業迅猛發展,截至2015年末,三類融資租賃企業總數為4508家,同比增加了2306家,增幅為95.49%,其中金融租賃公司44家;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為4.44萬億,同比增加1.24萬億,增幅為38.8%,其中金融公司融資租賃合同余額1.51萬元[1]。
1.營改增試點階段主要政策
融資租賃業是最早參與營改增試點的行業之一,在試點階段,主要針對融資租賃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進行營改增,試點階段主要規定了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17%,差額計繳增值稅;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超過全部租金的3%部分(試點之初為超過租息的3%)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2.全面營改增階段主要政策
在試點之后的全面營改增階段,根據2016年新頒布的相關政策,融資租賃業的增值稅稅負較試點階段發生了較大變化。如將租賃服務按不同性質及不同租賃物進行了區分,適用不同的稅率,其中售后回租服務改為適用6%的稅率,不動產租賃適用11%的稅率。
二、營改增試點階段對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影響分析
(一)營改增前我國融資租賃業征稅情況
在營改增試點前,我國融資租賃業實行營業稅政策,在營業稅稅目中,融資租賃業劃歸金融保險業,不區分租賃性質、租賃方式及租賃物,均適用5%的稅率。在稅基方面,根據稅收政策,融資性租賃業務和經營性租賃業務適用不同的稅基(實際操作中稅基基本相同)。
對于融資性租賃業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即應納稅額為租賃息差 乘以適用稅率5%。
對于經營性租賃業務,稅基按稅法要求須以全部租金作為稅基,各地稅務機關考慮到經營性租賃商業實質,相比融資性租賃,稅負過高,因此,在實務中允許經營性租賃以租金扣除租賃物本金、資金成本后計繳營業稅,即稅基與融資性租賃業務基本相同,均為息差,從而使得經營性租賃與融資性租賃的稅負基本相同,同樣的,應納稅額為租賃息差[2]乘以適用稅率5%[3]。
(二)營改增試點階段政策的影響
在試點階段,主要針對融資租賃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進行營改增,不動產租賃并未進行稅收改革。試點階段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反復修改,最終確定的政策為《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以下簡稱106號文),該政策根據有形動產租賃的不同性質,分別對有形動產的融資性租賃業務和經營性租賃業務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1.有形動產融資性租賃業務的稅負影響
根據106號文規定,有形動產融資性租賃業務不區分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增值稅的納稅額均為租賃息差乘以適用稅率17%,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超過全部租金的3%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由于即征即退標準根據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3%計算,遠高于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因此,租賃公司基本無法獲得即征即退,實際稅負即息差的17%。與原執行營業稅相比,稅負增加超過2倍,增加額為息差的17%與息差的5%之差,即息差的12%。
但如果將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一起考慮其合計稅負,雖然融資租賃行業稅負增加了息差的12%,但承租人可以獲得原來無法抵扣的租息部分作為進項稅抵扣,即稅負減少額為租息的17%。兩者相抵,整個經濟鏈條的總稅收并未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2.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業務的稅負影響
根據106號文的規定,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業務增值稅的納稅額為租息收入乘以適用稅率17%,不能扣除利息支出等資金成本,且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經營性租賃業務由于稅基和稅率的雙重變化,稅負水平大大提高,稅基已經不僅包含增值部分還包括了資金成本,違背了增值稅就增值部分征稅的本質。另外,假如融資租賃企業購買二手設備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時,還可能由于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而使稅基進一步擴大至包括設備本金。
從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合計稅負來看,在經營性租賃業務中,雖然出租人稅負增加,增加額為租息的17%與息差的5%之差。但承租人可以獲得原來無法抵扣的租息部分的進項稅抵扣,即稅負減少額為租息的17%。兩者相抵,整個經濟鏈條的總稅收同樣沒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3.日常業務的其他主要影響
(1)部分售后回租業務展業影響
根據106號文規定,售后回租業務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應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作為出租方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扣除銷售額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出租方不得在納稅申報的銷售額中扣除本金部分。但由于各地稅務部門對106號文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很多承租人無法向金融租賃公司或融資租賃公司開具售后回租業務本金發票,融資租賃行業無法取得可用來抵扣的發票,稅負大幅增加。
從出租人與承租人的合計稅負來看,與原營業稅模式比較,承租人稅負略減,獲得了租息的進項稅收益,但出租人稅負大幅增加,需承擔本金部分無法抵扣造成的進項稅損失,總稅負大幅增加。
(2)資產轉讓類業務展業影響
在諸如資產證券化等資產轉讓類業務中,租賃公司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導致額外承擔增值稅負。資產轉讓類業務的一般流程為,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轉讓給購買方(一般為銀行、信托公司等)后,租賃公司需承擔代收租金的職責,并將代收的租金轉付給購買方。租賃公司在代收租金后,需當期申報納稅,而租賃公司在向銀行、信托公司轉付租金后,由于銀行、信托公司等尚未進行營改增,故無法獲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因此,租賃公司將額外承擔這部分的增值稅。
(3)關于資金成本可抵扣的范圍具有局限性
106號文規定的差額征稅扣除項目中資金成本僅包括借款利息及發行債券利息,限制了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隨著國內資本市場多元化發展,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已不僅限于銀行借款以及發行債券,比如IPO、保理、信托等,如果對融資租賃差額征稅扣除項目僅包括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及發行債券利息,不利于金融租賃公司通過多渠道融資來降低融資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租賃公司增加規模所亟需的長期資金支持。
(三)營改增試點階段政策影響總結
綜合來看,營改增試點階段,融資租賃業稅負大幅上升,無論有形動產的融資性租賃還是經營性租賃均較營業稅模式下上升數倍,且對諸如資產轉讓等業務也產生了一定影響。雖然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統籌考慮,合計稅負并未明顯增加,但由于融資租賃業議價能力不強、信貸市場競爭激烈等原因,較難向下游承租人轉移稅負。在這一階段,考慮到融資租賃業對各地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各地方政府對注冊在本地的融資租賃企業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地方性補貼。
三、營改增全面推開階段對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影響
2016年3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其中對于融資租賃業的增值稅政策,較試點階段進行了較大調整,設置了多檔稅率,并將不動產租賃納入了營改增范圍。
(一)全面推開階段政策變化及其影響
1.有形動產融資性租賃業務稅負影響
根據36號文,有形動產融資性租賃業務區分直租業務和售后回租,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直租業務基本沒有變化,稅率仍為17%,稅基也基本與試點階段相同[4]。而售后回租變化明顯。
36號文將售后回租歸入貸款服務,稅率從17%降至6%,稅基仍為租賃息差,并且規定了本金可以直接進行進項稅抵扣,不需提供本金發票,解決了原來部分售后回租業務本金發票無法取得的問題。租賃公司售后回租稅負下降明顯,降幅近2/3。
但36號文同時規定了下游企業不能作為進項抵扣,如果將出租人和承租人稅負合并來看,合計稅負較試點階段大幅上升,試點階段出租人所納增值稅全部可交由承租人抵扣,因此兩相比較,上升金額即出租人所納增值稅。即使較營業稅模式下,合計稅負也略有上升,即由息差的5%升至息差6%。售后回租喪失了相對銀行貸款的節稅優勢,對融資租賃業的發展速度、業務模式、定價結構及行業競爭力等各方面產生較大的影響。
2. 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業務稅負未變化
36號文并未對經營性租賃業務稅收政策進行修訂,經營性租賃業務稅負仍沿用試點階段政策,實際納稅額為租息的17%,未發生重大變化,融資成本不能抵扣的問題仍未解決。
3.不動產租賃納入營改增范圍
不動產租賃方面,由于試點階段并未進行增值稅改革,一直沿用的營業稅政策,稅基為租賃息差,稅率為5%。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將不動產租賃納入了營改增范圍,36號文規定了營改增不動產租賃執行11%的增值稅稅率,區分不動產的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稅基分別為租賃息差和租息。較改革之前相比,稅負上升一倍以上。
如果將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慮,雖然融資租賃行業稅負增加,但承租人可以獲得原來無法抵扣的租息部分作為進項稅抵扣。兩者相抵,整個經濟鏈條的總稅收并未增加,反而有所下降,下降額即原營業稅納稅額。
4.其他展業影響
(1)有助于解決資產轉讓難題
試點階段,融資租賃企業代收租金后,因為銀行業尚未進行營改增,無法收到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這一問題,在營改增全面推開階段銀行業納入營改增后可以得到解決。
(2)或推高融資成本
融資租賃業目前主要資金來源為場外銀行借款,36號文規定,場內無擔保拆借業務產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免征范圍不包括場外拆借,銀行需對場外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如果銀行將這一稅負向融資租賃企業[5]轉嫁,將導致融資租賃業資金成本上升,甚至推高社會的融資成本。融資租賃業另一個主要資金來源為發行債券,債券的購買方以銀行為主,由于36號文規定持有債券的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因此面臨同樣的問題。
(3)金融租賃公司逾期90天以上應收未收利息問題
36號文在確認逾期90天以上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的主體時,未將金融租賃公司包含在金融企業范圍內。由于金融租賃公司是由銀監會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實際應當被包括在金融企業范圍內,并與其他金融企業一樣,對逾期90天以上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
(二)全面推開階段政策影響總結
綜合來看,營改增全面推開階段對融資租賃業的影響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一是對于融資租賃業本身而言,因最主要業務即售后回租稅率下調,稅負整體有所下降,二是解決了試點階段產生的資產轉讓問題、部分售后回租開票問題等。弊的方面,一是售后回租承租人不得抵扣,喪失節稅優勢,二是經營性租賃稅基、資金成本可抵扣范圍等問題仍未解決,又新添了場外融資、逾期利息等新問題。
融資租賃業在營改增三個階段的主要業務稅負變化如下表所示。
項目 |
出租人稅負計算方式 |
出租人稅負比較 |
出租人與承租人 合計稅負比較 |
||||||||
營業稅模式 |
試點階段 |
全面推開階段 |
營業稅模式 |
試點階段 |
全面推開階段 |
營業稅模式 |
試點階段 |
全面推開階段 |
|||
融資性租賃 |
直租 |
動產 |
息差×5% |
息差×17% |
息差×17% |
低 |
高 |
高 |
高 |
低 |
低 |
不動產 |
息差×5% |
息差×5% |
息差×11% |
低 |
低 |
高 |
高 |
高 |
低 |
||
售后回租 |
動產 |
息差×5% |
息差×17% |
息差×6% |
低 |
高 |
中 |
中 |
低 |
高 |
|
不動產 |
息差×5% |
息差×5% |
息差×11% |
低 |
低 |
高 |
高 |
高 |
低 |
||
經營性租賃 |
動產 |
息差×5% |
租息×17% |
租息×17% |
低 |
高 |
高 |
高 |
低 |
低 |
|
不動產 |
息差×5% |
息差×5% |
租息×11% |
低 |
低 |
高 |
高 |
高 |
低 |
四、總結與建議
我國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改革,無論對宏觀經濟運行還是融資租賃行業長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關于融資租賃業的營改增政策仍存在改進空間。應充分考慮融資租賃業在實體經濟中發揮的特有作用,對現行營改增政策進行微調,從而達到為實體經濟減稅、刺激經濟運行的目的。
(一)充分發揮融資租賃行業特有優勢,賦予必要稅收激勵
首先,融資租賃行業對于國民經濟具有促進作用。由于特有的業務模式和行業性質,能夠天然地服務于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對企業改善財務結構、平衡利稅、積累發展資本等有著其它信貸支持方式所達不到的效果,從而有效促進整體經濟發展,因此發達國家一般都賦予融資租賃業必要的稅收優勢。
其次,對融資租賃業賦予一定的稅收激勵,可以使其更好地幫助企業技術更新、促進宏觀經濟穩健運行,從而擴大國家整體增值稅的稅基,可以使國家稅收收入不減反增。
最后,由于融資租賃業能夠更好地鼓勵資本在實體經濟中增加投入,而非游離于實體經濟之外,這一作用對于我國當前的經濟形勢,顯得特別重要。另外,在科創中心建設和各地自貿區建設中作用巨大,為科技創新企業和自貿區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有力支持了其發展,契合國家政策導向。
因此,建議對融資租賃業出臺相關鼓勵政策,賦予更多稅收激勵,才能更有利于發揮融資租賃業對于國民經濟的重要作用。建議一方面出臺針對融資租賃業的專門稅收優惠,鼓勵更多企業選擇融資租賃,充分發揮融資租賃業作用。另一方面出臺更多固定資產投資優惠政策,如投資稅收減免、加速折舊等,并允許出租人代為行使上述稅收抵免權力,并通過降低租金的方式,將得到的抵免優惠轉移給承租人。
(二)解決售后回租業務承租人抵扣問題
金融租賃公司在服務實體經濟,促進制造業轉型升級和中國制造“走出去”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但受限于一些外部因素,比如法律法規要求、特種設備的登記管理制度、租賃與采購稅收優惠政策區別等相關政策影響,使得租賃業務大多以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開展,以2015年金融租賃公司新增投放為例,回租業務投放約占總投放規模的90%。36號文將售后回租歸入貸款服務,雖然金融租賃公司售后回租稅負下降;但同時規定下游企業不能作為進項抵扣,導致承租人實際增加的融資成本大于金融租賃公司減少的稅負,違背了營改增“減稅、刺激經濟運行”的初衷,因此,建議對于售后回租業務,允許下游承租人抵扣進項稅,以體現國家對融資租賃業的扶持,同時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三)重新定義經營性租賃稅基,解決營改增過程中仍然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現行的營改增政策,經營性租賃的實際稅基為全部租息,沒有扣除資金成本,這不符合增值稅僅對商品或勞務的增值部分征稅的基本原則。另外對于租賃物為購入二手設備時,還可能面臨因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導致本金部分重復征稅的問題。因此,建議稅務機關重新審視經營性租賃的稅基,按照增值稅征稅原則,將稅基確定為增值部分,允許在原稅基中扣除資金成本;對于購入二手設備開展經營性租賃的,按其業務實質,允許其主動申報、直接扣減。
(四)按照增值實質,擴大資金成本的可抵扣范圍
除銀行借款及發債等資金成本外,融資租賃業從其他融資渠道如保理等獲得資金的成本尚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導致作為增值稅稅基的增值部分被人為擴大,此部分成本支出與銀行利息支出并無本質差別,如不能抵扣有違增值稅實質原則。另外租賃公司多元化融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也有利于降低流動性和利率風險。因此建議將此類成本支出納入進項稅抵扣范圍,或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差額征稅的不可扣除項目范圍。
(五)對目前存在的政策執行層面問題進行調整
場外銀行借款方面,在原營業稅體系下,根據相關規定,營業稅下金融機構間相互拆借、占用資金可以免征營業稅,包括線下拆借。建議延續原免稅政策,將線下拆借業務加入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范圍,或以負面清單方式列舉必須應稅的業務行為,避免無謂地增加社會融資成本。
逾期利息方面,建議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金融企業,并可按相關規定將融資性售后回租逾期90天以上應收未收利息沖減當期利息收入,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稅銷售額。
(六)關注金融行業可能存在的稅負轉嫁問題
營改增的全面推行使得社會整體稅負有所下降,但部分行業尤其是金融行業自身稅負水平可能有所上升。由于金融行業在市場中處于相對強勢地位,因此仍可能將自身上升的稅負通過調高利率或增加其他費用的形式向其他市場主體轉移,最終導致實體經濟融資成本的上升。因此建議在評估相關稅負政策調整結果時,應更多從實體經濟的綜合運營成本進行考量。
注:
[1]數據來源:中國銀監會,中國租賃聯盟和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
[2]本文中全部租金=本金+租息;租息=資金成本+息差。
[3]根據稅法規定,無論適用營業稅或增值稅均需繳納附加稅,由于營業稅附加和增值稅附加適用稅率相同,因此本文對此不再討論對比兩稅種的附加稅。
[4]稅基略有變化,36號文規定的稅基與之前比較,增加了安裝費、保險費等,由于對融資租賃業影響較小,本文不再單列討論。
[5]此處由于涉及銀行同業,故主要是指金融租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