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建議版)
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北京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法律依據】為加強個體網絡借貸平臺的市場約束,規范其個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保護投資者和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平臺定義】本辦法所稱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并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銀監會)授權機構備案的從事個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公司或合伙制企業法人。
第三條【披露定義】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披露依據】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披露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會計制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披露原則】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遵循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則,規范、及時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六條【披露管理】中國銀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加強對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
中國銀監會可授權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對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進行自律性管理。
第七條【自愿披露】本辦法的規定為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可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內容
第八條【披露框架】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年度報告;
(二) 季度報告;
(三) 經營產品信息;
(四) 臨時性重大事項報告;
(五) 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年度報告】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 公司概況;
(二) 公司治理;
(三) 經營概況;
(四) 風險管理;
(五) 財務會計報告;
(六) 特別事項揭示。
第十條【公司概況】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在公司概況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平臺公司簡介,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地、注冊時間、法定代表人等;
(二) 平臺公司所取得的資質,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ICP認證、備案情況等;
(三) 組織架構、分支(線下)機構及分布;
(四) 公司人員及構成情況;
(五) 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公司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公司治理】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在公司治理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持股情況;
(二) 本年度內召開的股東(大)會重要決議;
(三) 董事會的構成及其履職情況;
(四) 監事會的構成及其履職情況;
(五) 高級管理層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
(六) 內部控制情況,重點披露公司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
(七) 其他有必要讓公眾了解的公司治理信息。
設有獨立董事的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對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單獨披露。
第十二條 【經營概況】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下列經營概況:
(一) 業務總量:當年累計撮合貸款額、近三年期末撮合貸款余額;
(二) 貸款種類:近三年期末撮合貸款主要種類的余額,及占期末貸款余額比例;
(三) 區域分布:近三年期末撮合貸款前十大省級區域余額,及占期末貸款余額比例;
(四) 集中度情況:近三年期末最大十家貸款客戶貸款余額,及占期末貸款余額比例;
(六)逾期貸款情況:逾期30天以內、30至90天、90至180天,180天以上貸款余額,及占期末貸款余額比例。
第十三條 【財務報告】個體網絡借貸平臺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十五條 【報表依據】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披露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 【報表附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本公司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報表編制所依據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范圍和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和方法;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
第十七條 【財務說明】個體網絡借貸平臺財務情況說明書應對平臺經營的基本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以及本行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進行說明。
第十八條 【財報審計】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年度報告中應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就所涉及事項做出說明。
第二十條 【風險管理】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披露各類風險和風險管理情況。包括:風險管理的原則、流程、組織架構和職責劃分以及新建制度,經營活動中面臨的主要風險,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情況。
第二十一條 【特別事項】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在年度特別事項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及原因;
(二) 平臺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
(三) 報告期內董事會成員累計變更超過三分之一;
(四) 變更注冊資本、變更注冊地或公司名稱、公司分立合并事項;
(五) 平臺的重大訴訟事項;
(六) 平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的情況;
(七) 本年度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簡要內容、披露時間;
(八) 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季度報告】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季度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司基本情況;
(二) 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 主要經營情況;
(四) 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產品信息】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撮合的借款產品應當在其發布時披露以下信息:
(一) 借款項目基本信息:總額、種類、期限、利率、地域等;
(二) 匿名處理后的借款人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工作證明、個人征信報告等借貸能力信息;
(三) 合作機構的資質、能力與平臺的關聯性等基本信息和合約文件;
(四) 借款人收到融資款的相關憑證(交易撮合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布);
(五) 借款項目資金托管情況;
(六) 風險警示;
(七) 其他不披露則可能導致投資者誤解的信息、提示。
對于借款項目中的涉及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的,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可進行適當處理,以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禁止信息】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撮合的借款產品的信息披露中不得有下列表述:
(一) 保本、保息的承諾;
(二) 其他誤導投資人無風險高收益的表述。
第二十五條 【重大事項】個體網絡借貸平臺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制作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并及時披露。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一)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及原因;
(二) 平臺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變動及原因;
(三) 平臺名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和住所的變更;
(四) 平臺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
(五) 平臺撮合的借款業務中,超過平臺凈資產5%的單一借款逾期;
(六) 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七) 平臺的重大訴訟事項;
(八) 其他可能嚴重危及平臺正常經營、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事件。
第二十六條 【臨時報告】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披露的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一) 董事會及董事承諾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需披露重大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事件內容、原因分析、對公司今后發展影響的估計、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披露管理】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負責與中國銀監會或授權機構、客戶、公眾、新聞機構等的聯系。
第二十八條 【披露時間】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6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重大事項臨時報告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及時披露。
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0日向中國銀監會或授權機構申請延遲披露。
第二十九條 【披露方式】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在平臺網站主頁顯著位置設置信息披露專欄,確保平臺股東、投資者和公眾能及時、方便地查閱。
第三十條 【報告報送】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當將年度報告、季度報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同時報送中國銀監會或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十一條 【披露簽發】個體網絡借貸平臺董事會負責平臺信息披露。平臺的年度報告、季度報告、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由法定代表人簽署。董事會及其董事應確保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保證聲明】對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董事,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未參會董事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個體網絡借貸平臺設獨立董事的,獨立董事應當就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表意見并單獨列示。
第三十三條 【法律責任】對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個體網絡借貸平臺,由中國銀監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兜底條款】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進行信息披露。本辦法沒有規定,但若不披露相關信息,可能會導致對平臺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產生錯誤判斷的,個體網絡借貸平臺應將相關信息視為關鍵信息及時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 【重復披露】取得其他金融牌照或公開上市的個體網絡借貸平臺,已按照相關監管部門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進行披露的,可避免重復披露。
第三十六條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七條 【實施時間】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