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5年7月11日,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聯合全球頂級網貸行業會議主辦方——美國朗迪(LendIt)舉行的“2015•上海新金融年會暨互聯網金融外灘峰會”隆重開幕,會議主題為“互聯網金融:創新、風險與監管”。此次會議匯集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業界、學界專家百余位,參會嘉賓近五百位。
SFI副院長鐘偉在會上發布了SFI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課題報告《中國P2P網絡借貸平臺評估報告•2015》。
這份《中國P2P網絡借貸平臺評估報告·2015》是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的學術支持和金融城的協助下,SFI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課題組對P2P平臺的發展、風險管理等情況進行了調查和研究。
主要結論
第一,P2P平臺擴張速度非???。P2P平臺的注冊資本金、線下網點、高管數量、企業雇員、貸款規模等都正以每年翻幾番的速度擴張。
第二,部分P2P平臺已經不再是單純的信息中介。P2P平臺雖然自我定義為信息中介,但相當部分的平臺有墊付、風險備用金、擔保等現象,甚至介入資金交易,成為某種程度上的信用中介。
第三,P2P平臺行業模式差異較大。有的平臺堅持純線上模式,有些平臺則線上線下并重;有的平臺營收模式主要靠賬戶管理費,有的平臺則實現收入多元化;有的平臺堅持小額信用貸款,有的平臺則以抵押貸款為主,也有平臺以和第三方機構合作為主;有的平臺只在一個地方經營,有的平臺經營范圍則遍布全國。
第四,P2P平臺有一定的風險集聚特征。從本次調查來看,很多P2P平臺的貸款集中度較高??紤]到很多P2P平臺事實上已經成為某種程度上的信用中介,如此高的貸款集中度,說明P2P平臺的風險集聚度較高,一旦有較大規模的單一貸款損失,P2P平臺的“風險準備金”,甚至凈資本,都可能“爆倉”。
監管建議
第一,P2P監管應厘清平臺的性質。從本次調查來看,我國的P2P平臺既有堅持信息中介路線的,也有成為事實上的信用中介的。對于兩種性質、功能不同的平臺,監管應區別對待。對于信息中介,監管的方向應是要求平臺做好信息披露,而對于信用中介,應該參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監管的要求也應比信息中介更高。兩種類型平臺的監管不能存在套利空間。
第二,P2P平臺可以引入擔保,但必須規范。首先,P2P平臺自身及其關聯方不得提供擔保。其次,P2P平臺可以引入第三方擔保。最后,P2P平臺應做好有關擔保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應降低P2P平臺的貸款集中度。P2P平臺無論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過高的貸款集中度都對平臺穩健發展不利。對貸款集中度監管的可能方案包括:或是對單一最大貸款設置一定的額度;或是參照銀行單一客戶貸款占比不得超過10%的規定,規定P2P平臺給單個企業和個人的信貸余額不能超過該平臺凈資本的一定額度;或是對不同額度的貸款,設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標準,大筆貸款要有更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
第四,P2P平臺資金托管要落到實處。為防止欺詐、資金池等行為的存在,應該要求P2P平臺資金實現第三方托管,但必須保障資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實性、有效性?,F在一些平臺以“存管”代替托管,有誤導投資者之嫌。
第五,三管齊下,促進征信體系發展。首先,應該盡快允許P2P平臺接入央行征信系統。其次,應促進商業征信機構的發展。最后,行業自律組織應發揮作用,促進P2P平臺共享數據。
第六,P2P平臺應有統一、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P2P平臺應該有較高的信息披露標準。其次,P2P平臺信息披露要統一、規范。最后,可以通過信息披露構成P2P平臺資本充足率的“軟約束”。
報告全文: 中國P2P網絡借貸平臺評估報告·2015